调查组成员把脉“第三方调查” 沈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指南
2022-05-29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佟长辉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调查组成员把脉“第三方调查”
第三方调查组在组成上有没有更合理的安排
如何使第三方调查常态化成立一个由人大主导的特别审查委员会,由其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组成调查组,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
11月11日晚,身在第三方调查组驻地的快报记者就从外界得到了信息:有媒体针对调查组人员构成、组成方式提出了质疑,而且措辞激烈。实际上从调查组成立以来,这样的质疑一直没有停止过。在12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有记者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这个问题;而在13日晚间的央视财经频道的节目中,受邀的评论员也再次质疑调查组成员的构成。
据记者了解,此次徐宝宝事件第三方调查组人员的组成,均来自于南京市卫生局的邀请。如此一来,对调查组成员产生过程的质疑也就不足为怪了。卫生局邀请的人组成调查组说到底进行的还是体制内的调查,这种人员格局,如何保证其调查的独立与客观
而这样的情绪也曾在调查组内部出现过,但大家一时也没有发现更好的方法来组成这个调查组。曾有人开玩笑:“难道要组织海选如果真要搞海选,调查组成员怕是一个月也选不出来。”
好在最终的调查结果为这种情绪解了围。大家的想法是:这个已经完全推翻了前一次调查结果的调查结论,应该可以使大家对调查组成员组成的过程少些疑虑,虽然无法在程序上保证完全公平,但其客观性毕竟通过结果体现了出来。但回过头来看这一过程时,调查组成员还是有些后怕:如果最终调查并没有推翻前一次的“定论”,公众舆论会如何对待后一次的调查组成员呢
在调查组成员们为自己能推翻前次结论而庆幸的同时,问题并没有解决——下一次第三方调查,成员如何产生是不是还要遵循此次调查的方法,由事件当事一方的主管部门邀请
对此,耿延律师有自己的看法。在受徐宝宝家人委托介入此事后,耿延也一直在想这个问题:这个调查组到底是什么身份有没有更合理的制度安排
“这次的调查组,有点像国外的特别调查委员会,也有点像我国体制内的工作组,如果除去它应用领域不同,更像是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耿延说。
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就是在公民中随机抽取,组成陪审团。耿延的意思是,我们也应该借鉴这个制度,但前提是要先成立一个特别审查委员会。
“这个特别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民或单位提出来的特别审查或调查申请进行评估,然后决定是不是要进行第三方的独立调查。”
设想中,特别审查委员会不隶属于具体的行政单位,最理想的架构是建立在人大之下,委员会成员不参与调查,只是对调查申请进行评估和许可,然后组织调查,提供财务支持。“应该先建立一个调查人员的后备人才库,由公民自己申请加入这个体系,这样就保证了人员的多样性和流动性,为其公平打下一个比较好的技术基础。”
比如说此次的徐宝宝事件中,徐宝宝的家人如果对前一次儿童医院的调查不服,就可以提请特别审查委员会,要求组织第三方独立调查,委员会即可通过电脑抽签的方式从之前报名的人员中,确定人选组成调查组。
“我想,如果经由这样的程序,应该不会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耿延说,其优点在于,开放的人才库必然是一个庞大的人群,其是流动的,权力的流动和不确定使得成员的贪腐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客观性和独立性也就有了保证。
如果不是卫生主管部门,由谁来主导第三方调查
这里有个矛盾,如果这次不是卫生主管部门作主导,很难想象“第三方调查”能够这么顺利进行
徐宝宝事件的第三方调查,另一个为外界所质疑的是南京市卫生局主导了这次调查。因为对第一次调查不信任而呼吁出台的第三方调查,怎么还是由卫生局主导调查组成员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个被媒体冠为“独立”的调查在程序上仍然不独立,外界对此颇有异议。
如同上一个问题一样,这个质疑在调查结果公布后似乎迎刃而解。调查结论的正义性,再次掩盖了程序上的瑕疵。但同样,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能够解决。
客观地说,此次调查的高效,以及调查结果的颠覆性改变,与南京市卫生局在此次调查中表现出来的决心有很大关系。在11日上午的简单动员后,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就召来了儿童医院的一、二把手,当着调查组所有成员的面,要求他们无条件配合调查。只要是调查组成员想见的人,全部召集,随叫随到;只要是调查组成员想去的地方,想取的物证,院方也要无条件提供。
儿童医院负责人在会上对此没有意见。事实上证明,在后来的调查过程中,涉及事件的十多名医护人员一直在调查组办公地点等候谈话,最晚的一个医生谈完话已经到了第二天清晨5点多钟。
而包含有儿童医院机密的中心机房,也向调查组开放。事件的核心人物毛晓珺也在被要求后,上交了个人的笔记本电脑。之前调查组成员一直担心他不配合,因为那毕竟是他的私人物品,他完全有理由不提供。
记者也曾设想过,如果没有了以总协调、牵头名义出现在调查组中的卫生局工作人员,这个调查能否如此顺利。而卫生局纪委的工作人员是针对相关医护人员的主要谈话人,正是在面对他们的强大震慑力,毛才被迫主动交代了玩游戏的事实。
沈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指南
近日,有些读者来电咨询如何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相关事宜。为此,记者就读者们提出的一些问题咨询了沈阳市医疗事故权威机构——沈阳市医学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有三条: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的规定。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移交全医学组织鉴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
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有哪些
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一年。超过时效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要资料不全、情节不清,对患者死因有争议而又未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注意的时限有哪些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正明印记。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哪些人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保险机构。
.复印病历资料时,申请人应提供哪些正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正明;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正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正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正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正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正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正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正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正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正明材料;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正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正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正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正明材料。
.当发生输血、输液、注www.hope.net.cn、药物等争议时如何处理
疑似输液、输血、注www.hope.net.cn、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
.鉴定费如何收取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收取鉴定费。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交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