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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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申请书 化解医患纠纷应将制度关口前移

2022-07-07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佟长辉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事故调解申请书

  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有很多种方式,其中调解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调解的成本是最少的,操作起来方便。那么,医疗事故调解申请书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医疗事故调解申请书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日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纠纷

  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行政调解人员已将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自愿原则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是条例关于解决医疗事故民事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调解能否达成协议,都取决于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自愿原则体现在:

  第一,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自愿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愿也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停止调解。第二、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涉及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赔偿数额的建议。

  合法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可以互谅互让,可以妥协和让步,但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计算,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的提出

  1、我国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2、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3、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医院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的要求和申请的往往不会直接启动鉴定程序,但是,有可能转到医学会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如果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可以直接启动鉴定程序。

  在进行医疗事故调解之前是需要递交一份申请书的,为了更好的调节事项。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医疗事故调解申请书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化解医患纠纷应将制度关口前移

  12月5日上午,江苏省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发生一起因医患纠纷引发的一些群众集聚事件。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现场疏导,截至当日13时,医院就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目前,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副院长、儿科主任已被暂停职务,当事医生、药师暂停医疗执业。

  虽然这起医患纠纷画上了句号,但在我看来却忧虑未散。事态恶化后,才临时抱佛脚成立调查组,处置某些相关人,这样的事后补救侥幸过了这一关,如若没有建立健全相应制度,这次千人围攻难保下次不是万人围攻。统计表明,90%以上的医患纠纷是制度缺陷引起的。由是观之,这起医患纠纷不能止于简单的撤职,治本之策是探索建立医患纠纷的防范机制。

  近年来,为解决医患纠纷,各地化被动为主动的举措频现。比如,通过政府行政法规形式设立专门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提供公正、顺畅的话语平台,便捷、灵活且富有人性化。又如,南京推“医强险”处理医患纠纷,试点近年半,医院暴力案件减少了约50%。还有,山东菏泽政府设“第三方”解医患纠纷,将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诸如此类等等,均是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的制度良方。

  据我所知,目前解决医患纠纷有院内调解、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诉讼等多种正规渠道。然而,这起千人围攻的医患纠纷却未见亡羊补牢,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11·28”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这只是特定情境下的临时自发组织,纠纷过后便随之烟消云散。如果下一次再生医患纠纷,还得再次成立“某某某”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如此零碎的游击状态,又怎能将医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医患纠纷犹如一枚地雷,蛰伏在每个细节的纰漏中,稍有闪失随时一声霹雳。瞧,11月28日晚,一名5岁患儿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输液治疗过程中出现腹痛等症状,在抢救过程中死亡。5日上午9时许,一些群众便聚集到医院举行祭奠患儿活动。在这极短的时间段,任何慢半拍的介入都极可能导致医患纠纷扩散。此举说明了当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尚需完善。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加强预防、引导、稳控、调解等环节的衔接,已显得刻不容缓。

  当下,医患矛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处置每一起医患纠纷之后,都应该反思自身的制度关口是否前移,不能总停留在权宜的补救措施上,要具备妥善应对的长远机制。这起医患纠纷发生后,直到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才介入指挥处理。我们希望,化解每一起医患纠纷,应该有专业组织第一时间处理第一事件。重塑医患“互信”,将制度关口前移并加以完善,这是一门不容小视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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