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医疗期待遇的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期待遇的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2-07-22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佟长辉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期待遇的法律规定

  在现代人们都是拥有相应的人权的,在劳动法当中对于劳动者的合法人权也是给予了相应的保障的,在劳动当中如果发生医疗方面的需求是会计算为医疗期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期待遇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期待遇的法律规定

  根据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只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大致范围,地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伤,制定不同的停工留薪期。

  三、医疗期过后是否可以从事原工作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医疗期待遇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医疗期也是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的规定,所以说任何一个公司都是需要遵守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身边往往都会出现医疗事故,凡事都有一个构成组成,那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取得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快车提醒,以下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5、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6、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2024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