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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争议处理法”不能由卫生部包办 尽快制订《医疗事故处理法》

2022-08-06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佟长辉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争议处理法”不能由卫生部包办

由于现行的存在许多缺陷,卫生部开始酝酿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据悉,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已经拟出了,也许再过一段时间就要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了。

医疗争议,关系到人的生命与健康,兹事体大,由一部行政法规来处理确实不适宜,因此尽快立法确有必要。关键的问题在于,这部法律的酝酿、起草、定稿以至最后通过,究竟应该由谁来主导谁有权参与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确保最终出台的法律能够兼顾各方利益,最终被医患双方所共同接受这是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但遗憾的是,从报道中披露的情况看,这些问题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答案。我的印象是,这部酝酿中的“医疗争议处理法”,仍然和当初制定时一样,是由卫生部所一手包办的。因为具体的起草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就是一个代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益,被卫生部主管的社团法人。因此它所起草的草案就不可能不体现卫生部的意志,也不可能不反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利益。

这里一个最让人感到不放心的地方是,卫生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正是未来的“医疗争议处理法”的主要当事方,而且在医疗诉讼中扮演的往往是被告的角色。不仅如此,卫生部作为医疗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它经常还要扮演医疗纠纷的处理者、仲裁者的角色。这样看来,卫生部在医疗纠纷的博弈中,竟然是一身而三任了:首先它是规则的制定者;其次它是运动员;最后它还是裁判员。卫生部以这样一种复杂、暧昧的身份,来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公众又怎么敢期待这部法律会是一部公平、公正的法律呢如果源头就被污染了,下游的水还有可能干净吗

这种担心绝不是空穴来风。其实,我们可以从卫生部课题组的相关表态看出某些端倪。比方说,课题组认为:“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法律应当有体现其特殊的规范”,怎么体现呢课题组举例说:“医疗行为具有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控制性和高风险性,法律不能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转嫁给医疗机构承担,在医疗损害赔偿上应当考虑患者自身体质因素的特殊性。”而从一个普通患者的角度来看,这就有为医疗机构在出事以后拒不赔偿预留伏笔的嫌疑,这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心里恐怕就要打上一个问号!

那么,如果“医疗争议处理法”不能由卫生部包办,由谁来主导比较好呢我认为还由全国人大来主导最为适宜,它的地位既超然又权威。为公平起见,起草小组应按“三三制”的原则组成,即三分之一是卫生部派遣的专家,三分之一是和医疗卫生系统没有利益关系的普通法律专家,三分之一是既和医疗卫生系统没有利益关系,又非法律专家的普通人大代表或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公民,作为患者利益的代表参加。在起草小组经协商一致拿出草案后,还要反复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后再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

在我看来,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才能够扭转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中,剪不断、理还乱,患者、医生、社会三输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开辟道路!

尽快制订《医疗事故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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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处理公正与否涉及医患双方根本利益。目前各级法院多适用最高法院来审理医疗案件,把医疗行为等同于普通社会服务行为,未区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不利于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处理公正与否涉及医患双方根本利益。现行医疗纠纷仲裁的依据不同,有的依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有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不一致,有的使用,有的使用。前者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事实上很少使用。目前各级法院多适用最高法院来审理医疗案件,把医疗行为等同于普通社会服务行为,未区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不利于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因此,建议尽快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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