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刚出生死亡 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补偿协议怎么签
2022-11-05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佟长辉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婴儿刚出生死亡 死亡赔偿金
婴儿刚出生死亡 死亡赔偿金 刚出生不到两天的孩子突然死亡后,尸体被医院擅自处理。致使孩子的父母无法进一步查实儿子的死因,为此微山县两城乡的闫先生夫妻俩一怒之下将济宁市一家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该医院赔付闫先生夫妻俩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0848.42元。
据闫先生介绍,2005年7月17日下午2时许,他的妻子在济宁市一家大型医院产科剖腹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娩出不久即直接被送到了该院儿科监护室。7月19日上午11时许,孩子在儿科监护室因不明原因死亡。在得知儿子意外死亡的消息后,闫先生向医院提出了查看婴儿尸体的要求但遭到拒绝。事后他才得知,医院在没有经过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已擅自将孩子的尸体处理了。随后,经与医院交涉未果,闫先生以医院的医疗行为严重侵犯他们夫妻的权益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金等130655.6元。
对此医院却表示,闫先生的儿子虽然死在他们医院,但出生时已患有一些新生儿疾病。医院在患儿的整个诊治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且孩子在死亡后他们也是在口头获得孩子父母的允许下,才处理的婴儿尸体。因此拒绝承担闫先生夫妻俩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先生的儿子在被告医院儿科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未经家属书面同意而自行处理患儿尸体,使医患双方对孩子死亡原因各执一词,产生医疗纠纷,且因此致使患儿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并给二原告造成了伤害,医院应对二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依照相关法规,济宁市中区法院判定被告济宁某人民医院赔偿闫先生夫妻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0848.42元。
医疗事故补偿协议怎么签
医疗事故补偿协议怎么签在遇到医疗事故以后,对赔偿问题需要签订医疗事故补偿协议,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应注意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况;
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医疗事故原因;
5、赔偿数额;
6、赔偿款给付时间;
7、违约责任等。
二、明确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等级是医疗机构和患方认定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所以在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就该医疗事故有了明确的等级鉴定,且该鉴定必须是双方都予认可的。
三、详尽医疗事故原因
患者在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时应当详细写明医疗事故原因,即医疗机构在该事故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赔偿数额和给付时间
作为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核心,赔偿数额应当精确全面,有理有据。赔偿款项给付时间应当具体确定,不宜用;大约、左右、大概;等约数字眼。
五、违约责任
在协议书中应当增加医疗机构逾期不予给付赔偿款项,由此延误患方治疗,病情恶化的后续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付款事宜。
以上就是医疗事故补偿协议怎么签的相关内容,综上,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达成必须符合及其他相关规定。医疗赔偿一次性协议书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责任,赔偿数额,赔偿给款时间,违约责任,同时对于医疗事故的等级、原因等也不能忽视,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需要仔细阅读协议书,明确内容才能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