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2022-11-05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佟长辉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程度;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为保障伤病员和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妥善地解决好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对诊疗护理过程、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负伤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了结的医患纠葛。本程序适用二对医疗单位发生的非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二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病历及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不得外借、复印、摘抄。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查阅。
第四条 医疗事件发生后,病员及家属如有意见,应及时向当事医疗单位反映情况,并提供书面意见和要求。投诉的家属超过2人以上的,应推举1位法定代理人为投诉代表,全权负责投诉及接受调解。投诉代表若非直系亲属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第五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病员家属对医院死亡诊断有异议时,必须进行尸检。进行尸检的单位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拒绝或拖延期的一方负责。尸检费用先由病员家属预支,属医疗事故的由当事医疗单位负责。
第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员或其亲属向有关部门投诉,这些意见将先转给各医疗单位的医务科或相应部门。医务科或相应部门对投诉意见必须予以重视,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匿名重查清当事的科室、有关人员和事件的经过,并实是求是写出调查报告和提出初步意见。
第七条 行政调解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院接待人员应文明礼貌,秉公办事,态度热情,谦虚谨慎。以事实为依据,对医护工作中的缺陷如实剖析,不偏袒,不护短。
第八条 医务科或相应部门应指定专人接待投诉者并在接到书面投诉意见15天内,将查处意见答复病员一方。做到事实清楚,分期。结论有据,处理得当。
第九条 病员及家属如对医务科或相应部门的查处意见有争议时,医疗单位应由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鉴定意见书面答复病员一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当病员一方收到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后,医患双方对医疗事件的确认和处理仍有争议时,双方均可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常设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处。
第十二条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方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 由法定代理人或投诉代表提交有效证件、委托书和鉴定申请书;
二、 提供鉴定申请书、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一式二十份,供鉴定会议使用;
三、 预付鉴定费1200元。鉴定结论若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则全部由当事医疗单位负责;若不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病员和医院双方提供的资料,在充分做好准备的基础上,安排时间、地点,组织召开鉴定会议。鉴定结论书文本将交申请鉴定的一方。
第十四条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委员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无论重新鉴定的结论如何,原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对医疗事件发生超过一年后才提出诉讼的,当事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不予受理。对超过第十四条规定期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予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 本程序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个体开业、社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