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存在问题有哪些?
2023-03-24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存在四个问题。一是评估主体的主体和资质不明,可能缺乏中立性。二是实际操作中不能及时做出鉴定结论。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鉴定期限。第四,鉴定质量得不到保证。接下来深圳医疗纠纷律师将为您一一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鉴定主体不明,缺乏统一性;鉴定资质不明,缺乏中立性。
2.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会议往往不能如期召开,鉴定结论也无法作出。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受理鉴定后的工作时限,但没有规定应当在什么时限内受理。
1.患者应当证明其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医疗,以此证明双方医患关系的成立。登记表、门诊手册、病历、支付凭证等。可以作为证据。
2.患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2.医疗机构有过错。深圳医疗纠纷律师提醒您,患者可以在立案前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过错鉴定。
1.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凭据计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级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旷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特殊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深圳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存在哪些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存在几个问题:1.鉴定主体不明,缺乏统一性;鉴定资质不明,缺乏中立性。
2.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会议往往不能如期召开,鉴定结论也无法作出。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受理鉴定后的工作时限,但没有规定应当在什么时限内受理。
4.有些鉴定的实际支出已经超过收取的鉴定费,却要按照鉴定费10% ~ 20%的比例上缴财政,对鉴定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医疗损害中患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损害患者的举证责任如下:1.患者应当证明其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医疗,以此证明双方医患关系的成立。登记表、门诊手册、病历、支付凭证等。可以作为证据。
2.患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2.医疗机构有过错。深圳医疗纠纷律师提醒您,患者可以在立案前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过错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大致如下:1.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凭据计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级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旷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特殊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