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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保管不当谁负责?

2025-05-27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病历资料保管不当谁负责?

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病历资料对于患者的诊断、治疗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处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病历资料的制作、保存及使用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旦发现存在病历资料丢失或损坏等情况,首先需要查明原因。如果是因为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所致,则该机构应当对其疏忽行为负责,并依据具体情况向受影响的患者提供相应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真实完整。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非治疗性行为造成的损害如何索赔?

非治疗性行为造成的损害索赔,首先需要明确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非治疗性行为导致了他人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那么受害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在具体案件中,需证明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存在具体的损害事实;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索赔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此外,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还可能根据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来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条主要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在讨论非治疗性行为时可作为参考理解一般侵权责任原则。

当发生病历资料保管不当的情况时,首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但具体到个案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有其他相关责任人也需承担责任。对于遭受损失的一方来说,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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