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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能否要求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呢?

2025-06-10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患者能否要求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及其家属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获取并复印相关医疗记录的权利。这项权利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使得患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及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内部讨论及医务人员个人意见不被公开,某些特定类型的文档(例如专家会诊意见)则不属于可直接提供给患者复印的范围之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病历保存期限到了怎么处理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保存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当病历达到规定的保存期限后,如何处理这些资料成为了重要问题。原则上,在确保患者隐私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过期病历可以按照规定销毁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处理。但是,具体操作前应当确认是否还有未完成的医疗纠纷或其他法律程序需要使用到该部分病历材料。如果有,则即使已达到保存年限也不能立即销毁,需等待所有相关事宜解决完毕后再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形成的档案,由形成者负责保管。对于不再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已经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档案,经鉴定后可以销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门诊病历至少保存十五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三十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患者确实享有请求复印自己病历资料中客观信息的权利。不过,对于哪些具体内容可以被复印,仍需遵循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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