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书签署有何要求?
2026-07-29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知情同意书签署有何要求?
咱们聊这个事儿,得先搞清楚“知情”和“同意”是两个环节。
关于谁能签,原则上是患者本人。但如果患者是个孩子,或者因为昏迷、精神障碍没法表达意愿,那就得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来签。这里有个坑,很多家属觉得“我是他爸我就能签”,但如果患者本人清醒且成年,必须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家属不能越俎代庖。
再说说“知情”的标准。医生不能只说“这手术有风险”,得具体说清楚是什么风险、发生的概率大概多少、有没有别的治法、不治会咋样。如果医生隐瞒了关键信息,或者用那种极其晦涩的医学术语让患者根本听不懂,那这个签字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因为患者并没有真正“知情”。
还有时间点的问题。签字得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你不能先把针打了或者刀开了,回头再补签,那是违法的。除非是紧急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来不及取得意见,那也得按规定走紧急审批流程,事后补记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非正规渠道购药风险谁承担?
在非正规渠道(如个人微商、无资质网店、海外代购未通过正规报关及检验程序等)购买药品,本质上属于消费者与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但该交易往往因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强制性规定而面临法律效力瑕疵或履行障碍。风险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划分:
1. 卖方(销售者)承担主要责任:
若卖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通过非法途径销售假药、劣药,其行为不仅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还可能触犯行政法乃至刑法。在民事层面,卖方需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责任;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卖方作为过错方,也应返还财产并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2. 买方(消费者)可能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风险:
明知违法仍购买:如果买方明知是假药、劣药或禁止流通的药品而购买,法院可能认定买方存在过错,从而减轻卖方的赔偿责任,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职业打假人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无法溯源导致的举证困难:非正规渠道往往缺乏正规发票、购销记录。若发生药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损害,买方若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与服用该药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无法提供合法的购买凭证以锁定责任主体,将面临败诉风险,即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自行使用风险:非正规渠道药品可能未经过国家药监局的审批和质检,储存运输条件不明。买方脱离医生指导自行用药产生的不良反应,若非药品本身质量缺陷所致,而是用法用量不当或个体差异,该健康风险由买方自行承担。
3. 平台责任(若涉及第三方平台):
若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平台未尽到资质审核义务或明知/应知商家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平台已尽审核义务且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平台通常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非正规渠道购药的法律风险极高。原则上,违法销售者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及行政刑事责任;但消费者因选择非正规渠道,需自行承担取证难、维权成本高以及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的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事儿看着是张纸,其实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底线。作为律师我多嘴一句,不管是医生还是患者,别把这当成走过场,真出了纠纷,法官看的可不是那个签名漂不漂亮,而是整个过程合不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