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许×离婚案</b>
2018-05-01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许×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与卢×认识,并于2015年3月在宝安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同年许×产下一女。
由于婚前双方居于不同城市,彼此缺乏深度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许×发现刘××对家庭和家人缺乏责任感,脾气暴躁,一言不和,无论是对方妻女、还是父母长辈,常常恶语相向,致使夫妻间无法正常沟通。至2017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前的两年时间里,刘××经常以各种理由连续几天夜不归宿。更有甚者,自女儿出生开始,刘××就以自己每天需要抽烟为由,与许×及女儿长期分房睡,对女儿长期漠不关心。夫妻间缺少正常的夫妻生活,许×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和家庭的幸福。
种种矛盾使得许×心灰意冷,向刘××提出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刘××对此表示会同意,但在其母亲的坚持下,不肯放弃女儿的抚养权。
许×找到佟长辉律师,希望离婚后能够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佟律师调研发现:婚后二人无存款、无共同财产。刘××本人并无固定职业,只是挂名在其父母与别人合伙开办的企业中,刘××母亲按月给其少量生活费,这部分钱全部被被告用于个人消费;在许×哺乳期间,许×及女儿的生活费除刘×母亲每月给付的2000元外,其它都来源于娘家的补贴;刘××还常常以给车加油等等理由,向许×索要钱款。由此认为:刘××无家庭责任感,更无力承担养育女儿、教育女儿的重任。
许×提起诉讼后,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刘××父母急速以刘××名义注册公司,以证明刘××有经济收入、有能力抚养女儿。在法庭辩论中,对此佟律师从事实、逻辑进行了论证,最终法庭认可了佟律师的辩论理由和陈述意见。最终判决女儿由许×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