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澳大利亚公民WU ×× 等五人诉海南××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b>
2018-05-01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岑××,女,73岁,是WU ××的母亲,WU 为澳大利亚籍公民。2012年12月22日17:56:44,岑××遭遇交通事故受重伤,被救护车送往海南××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过程:17:56岑××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19:30医院才开始实施医疗救助行为,期间耽搁达94分钟,值班欧医生没有为岑××进行任何检查,更没有进行任何实际有效的治疗行为(在此期间仅有120急救中心给予的生理盐水,120撤离后氧气也断掉),仅开单要求做X线、CT、B超检查,直到19:30,病人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时才紧急送入ICU抢救,但因耽搁时间太长、最佳黄金抢救治疗时机已过,入ICU 5分钟后即19:35病人心率与呼吸为零,进入深昏迷,瞳孔散大无法观察;19:56,岑××心率、呼吸、血压、血氧饱和度等重要生命体征均消失;至21:45,心率、呼吸丧失至少已达2小时10分钟,亦无任何临床抢救意义,病人已因失血过多休克致死。
岑××儿子WU××返回国内、多方查询、找到佟长辉律师代理此案。
佟律师调研全部医疗病历,分析认为:
1、救护车将患者送入医院时,患者处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状态,院方未采血样做血型、血常规检查、以查看病情及指导备血,在入院后也未对患者做连续的生命体征监护和创伤生命支持;2、在未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评估、未做充分生命支持以保证生命指征平稳的情况下搬动患者进行CT检查,未考虑患者为交通事故导致外伤,存在多处严重骨折,尤其是骨盆骨折,可加重出血;病历资料中的护理记录显示患者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连续下降,呼之不应、面色苍白、四肢冰冷、严重休克,之后出现呼吸停止、心脏骤停。这与患者前期病情未得到及时干预有明显相关性。直至此时,医方才将患者送入ICU开始解救,但为时已晚。医院处置不及时、未尽应尽医疗救护责任,应对伤者死亡承担重要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120急救车送入医院后,岑××次子在18:02已完成缴费,当时患者还能听到其次子的呼唤、并答复“疼痛”、进行交流,而其后医院未做任何有意义的诊疗,直至患者昏迷死亡。在岑××被送进医院的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未给患者做任何救治,家属无法理解。而面对质疑,医院认为死者系因年龄过大、伤势过重死亡,拒绝承认己方医疗行为存在任何过错。
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启动后,最初鉴定机构与医院持同样观点,认为患者年龄偏大、又遭遇交通事故导致的重伤,其自身状况是导致其死亡的最主要因素,认为医院仅应承担10%的轻微责任。
佟律师就此与鉴定专家进行了多次论辩,对病历资料进行反复沟通、讨论,提供了大量分析依据及证据证明医院没有尽到救护责任:1、患者入院后,医院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生命体征及血氧饱和度检测,在门诊病历第一页里伪造血氧饱和度为96%;2、伪造18:10与18:40心率、呼吸、血压、意识、瞳孔大小及反应、吸氧方式、静脉通道、心电监护等数据;3、没有静脉滴注20%的高渗盐水,伪造18:10下达20%高渗盐水静脉滴注的医嘱记录;4、伪造吸氧记录,实际上在19:30将患者送入ICU前没有给患者采取任何吸氧措施。伪造这些救护的措施和记录,实际上由于接诊医生急于下班、在病历中留下“请接班医生处理”后就下班了,而接班医生也没有按时到位、并及时接手处置,导致这些本该采取的急救措施根本未做;5、医院存在其他多处与逻辑及常识均不符的造假行为。
最终鉴定中心也认同了佟律师的分析依据及观点,鉴定结论最终认为:医方在患者入院后对病情评估判断不足,生命体征监测不足,对病情严重性及预后判断不足,早期生命支持措施不力,存在过失行为,患者自身交通伤的严重性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因素,医方上述不足和过失使患者病情在就诊早期不能得到积极干预,对患者病情进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与患者最终因创伤失血性休克救治无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次要因素。将医方责任由最初的10%的轻微责任升格界定为21%-40%的次要责任。
取得鉴定结论之后,佟律师又与海口市美兰法院医疗纠纷审判庭就医院其它行为进行反复论证,除医疗行为不力外,法院又对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认定其应承担10%责任。
2015年8月,法院最终判决:医方存在积极医疗干预不力,履行知情告知缺陷,应对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伤害承担责任,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15.7万余元。
国内此类案件中,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通常都是在鉴定机构认定的范围之内,此前未有超出的案例。这一判决突破了鉴定机构确定医院责任的上限,截止2015年,国内未见有判例打破鉴定机构确定责任范围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