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吴×等诉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b>
2018-05-09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孕妇崔××,岁,吴×妻子。2016年6月13日,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待产。门诊诊断为:“孕2产1宫内妊娠40周LOA先兆临产”,并明确诊断“前置胎盘与脐带绕颈”。崔××顺产后,胎盘无法自然娩出,医生徒手将胎盘娩出,产妇随即出现烦躁、血压下降、大出血,医院诊断为“羊水栓塞”,后行“腹式全宫切除术”并入ICU抢救,次日转茂名市人民医院,途中患者出现自主呼吸停止无心跳,遂返回原院,崔××将抢救无效死亡。
崔××与吴×育有一子,此次顺产产下一女。吴×怀抱刚出生的婴儿,却失去了妻子。为弄清妻子究竟是何死因,也出于对本地熟人社会、可能存在不公正的顾虑,他专门请在东莞工作的妻妹到深圳寻找专业律师来代理此案,最终找到佟长辉律师。
佟长辉律师接受代理后,向吴×和其他亲属全面了解崔××从怀孕到入院生产、救治、死亡的全过程,并详细研究了全部病历,与多位临床专家一起对崔××的死亡原因做了深入分析。认为医院处置存在多处问题:
1、崔××入院待产时,医院已明确诊断其前置胎盘、胎膜早破、脐带绕颈,且崔××属于高龄产妇,这些高危因素理应引起医院重视,并按诊疗护理常规做相应预案,对于可能发生的诸如大出血等分娩并发症提前做好交叉配血试验、做好顺产时胎盘剥离发生大出血情况时马上输血的准备。但从医院的长期医嘱显示对崔××的处置为:按产科护理常规;III级护理;普食;注意产程进展,胎心率变化;…卧床休息。崔××产后出现大出血时,医院违规要求其家属自行去其它医院取血、医院备血不足,反映出对于高龄产妇、对于顺产,医院未按诊疗护理常规做应有关注和必要准备。
2、医院在要求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时,仅是询问吴ד你们要求顺产还是剖宫产”,对于崔××目前状况应当进行剖宫产更安全的原因未做任何解释,未尽到足够的知情与告知的义务。对于完全不了解医学的患者和家属来说,并不知道崔××的状况顺产的危险性会很高。
3、胎儿娩出后阴道流血过多,胎盘粘连紧,医生采取手取胎盘术,忽视前置胎盘植入时徒手强行剥离发生大出血的可能性。胎盘剥离困难、医师未考虑前置胎盘胎盘植入时、徒手强行剥离可能会导致大出血;胎盘剥离后,阴道流血持续增多,且不凝固,量约3000ml,结合各项检查结果(3P试验阳性、凝血时间延长等)证实崔××出现DIC。胎盘娩出时间为8:15分。手术记录显示子宫切除术开始时间为9:48分,结束时间为11:30分。手术记录中记录“因出现DIC,残端针眼广泛渗血”,证实崔××已发生DIC,手术延迟太久,导致该手术已丧失救治的意义。可见因医院没有预先做好准备,子宫切除术与输血严重延迟,造成出血性休克与DIC,导致崔××最终死亡。
4、错误诊断羊水栓塞:当崔××出现大出血、进入休克状态时,医院未做应有检查、仅凭主观就做出“羊水栓塞”的错误诊断,进而错误地把治疗的重点放在纠正当时并不存在的过敏性反应上,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5、剥离后的胎盘与胎膜均不完整,有缺损,但医院均没有记录缺损面积,并且立即要求家属签字处理胎盘。
6、其他:医院当日的监控录像莫名缺失;采取多种借口拖延阻止家属复印病历等。
为确定医院对崔××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的参与度如何,佟律师首先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鉴定启动后,佟律师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就案件要点做了深入沟通和探讨,并向鉴定机构提交了论证详尽的鉴定代理意见。最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结论认为:医院在对崔××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崔××的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为65%左右。
院方提交答辩意见坚称医院对于崔××的诊疗行为无任何过错,崔××死亡是由于产妇及家属拒绝医院救治意见所致,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责任比例过高。
法院经调查认为,院方提出“产妇及家属拒绝医院的专业救治意见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而吴×等提出的由于崔××死亡而导致的损失,证据充足,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
2018年4月 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吴××等近1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