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何×诉深圳市南山×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b>
2018-05-09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Duffy B.A.,男,49岁,英国公民,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区,是何×的丈夫。
2014年7月15日以“无痛性肉眼血尿3周”入深圳市南山×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泌尿外科就诊,经治医师是叶××,副主任医师。入院后,何×向叶医生详细介绍了Duffy的病情:左侧股骨头坏死,右侧疼痛严重,一个月无法行走;Duffy患有重度脂肪肝,胆囊沙石淤积,白蛋白低、血红蛋白低、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等;同年5月曾因消化道出血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失血性贫血、肾结石;2013年曾有呕血,在英国做食管套扎术;何×向叶医生特别强调Duffy对地塞米松过敏。何×提供了北大医院的全部病历,但叶医生只查看了部分病历。收治入院后,检查结果显示白细胞高,血钾高,血红蛋白低,叶医生为Duffy开了头孢消炎和止血剂。之后未做其它新的诊疗。十余天后,Duffy病情恶化、出现神志不清、昏迷,被送入ICU抢救。ICU在DSA手术中使用了Duffy过敏的药物地塞米松,在手术中Duffy出现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Duffy入院治疗,何×一直是陪同在丈夫身边,承担向主治医生介绍病情、随时反馈Duffy身体异常变化、配合医护人员救治Duffy的全部工作。因此,何×目睹了Duffy在南山医院救治的全过程。基于整个救治过程中医院的冷漠,Duffy去世后,何×对医院极度失望,对Duffy的死因充满疑虑:Duffy究竟是死于自身疾病?还是因为被医院延误导致病情恶化?还是死于地塞米松过敏?
Duffy是英国国籍,何×向英国驻广州总领馆求助,广州总领馆向她推荐了佟长辉律师。
佟律师仔细研究了Duffy的全部病历,认为Duffy自身已有的长期疾病固然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因素,但医院诊疗过程中不作为、漠视患者既往病情、对当下病情不负责任应付了事、任由病情发展、且在抢救中又使用了导致其过敏的药物,是致其死亡的根本因素。
1、医院没有对患者做足够的诊疗检查、漠不关心,甚至病历记录都存在很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医院Duffy入院后,叶医生开了头孢消炎和止血剂,此外未做任何其它检查;接下来的十余天,包括叶医生的上级医生在内,无任何医生对Duffy进行身体检查,直至Duffy病情恶化住进ICU;Duffy入院当天出现脚和下肢浮肿,之后持续加重,虽然向医方反应,但没有得到任何处置;Duffy入院后,何×遵医嘱一直记录尿量,但何×记录的数值与医院的病历记录中的数值完全不一致,相差巨大,最大1580毫升,最小200毫升。
2、忽视患者病情。Duffy既往病历有消化道出血,但叶医生对此不闻不问、被询问到时应付作答且与事实相悖。
Duffy严重便秘,何×向医生要求开了开塞露后排出黑硬球便,但医院记录却显示排便正常。何×多次向叶医生询问是否存在消化道出血,叶并未做检查就明确否认;直至进入ICU,何×才得知其实Duffy一直处在出血状态,这是导致其病情恶化的重要因素。
3、忽视患者过敏史,导致患者在抢救中发生过敏反应,最终死亡。
何×多次向院方明确表示Duffy对地塞米松过敏,但主治医生既没有向ICU提示这一不常见情况、ICU也没有注意病历中的相关记录,在做DSA时依然使用了地塞米松,导致患者在DSA手术中突然出现心跳停止。虽然ICU医生马上发现了是过敏导致,并终止手术、改行紧急心肺复苏术,进行了抗过敏救治,但回天乏力,最终Duffy抢救无效死亡。
经由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死因鉴定结论是:消化道大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佟律师对此结论持异议,认为这一结论依据不足:该鉴定结论在没有对过敏性休克临床症状进行任何有效的分析与论证的情况下,就简单排除死因系过敏性休克死亡;在没有对药物过敏的相关炎症进行组织学检查、没有对喉头等部位进行组织学检查证明嗜酸性粒细胞、肥大细胞、嗜碱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等粒细胞浸润存在的情况下,就得出与体内炎症反应相关的结论,这是缺乏医学科学严谨性与基本逻辑性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患者Duffy因其自身疾病酒精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消化道出血致出血性休克导致死亡,其死亡后果与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南山医院在对Duffy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早期诊断不明、针对性治疗措施不及时以及个别用药不当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21-40%。
鉴定结论得出后,佟律师认为此鉴定结论依然不全面,对于在抢救过程中使用了导致过敏的药物这一因素仅仅给予“用药不当”的结论,是偏颇的。但出于对现状的种种考虑,还是说服何×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但医院完全不承认己方的过失,对此结论不予认可,认为患者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复杂及其家属隐瞒病史且不配合治疗所致,否认存在诊断不明、针对性治疗不及时的情况,否认过敏反应与患者死亡有关。
对此,佟律师向法院申请,就医院异议请中一司法鉴定所给予明确答复。中一鉴定所依据医院的病历记录一一驳斥了医院罔顾事实的说法:病历中详细记录了患者既往病史,因此患者家属不存在隐瞒病史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家属拒绝配合治疗;患者入院后两周病情恶化的相关病历证明院方诊断不明和救治不力;南方医科大学的检验结果显示患者IGE升高,表明不能排除过敏在抢救中的副作用。医院虽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又提不出依据申请重新鉴定。
2016年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中存在早期诊断不明、针对性治疗不及时以及个别用药不当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何×近40万元。判决中全额认可了佟律师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出于对目前医疗立法和执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及现状的认识,虽然对此案的鉴定结论和最终判决并不满意,佟律师还是劝慰何×接受了这一结果,毕竟在一定程度上追究了院方的责任,院方也给予了部分赔偿。更完善的司法体系、更公平的判决结果需要更多法律人和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