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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

2018-10-10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德阳市卫生局:你局《关于省人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筹备组二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省人大法工委答复如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和执业地点的,应认定为无证行医,适用《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 四川省卫生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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