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医疗机构法律实务”讲座
2020-11-20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医疗机构法律实务”讲座
2020年02月11日16:00-18:00,在举国上下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深圳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佟长辉律师积极响应深圳市卫生计生能力建设与继续教育中心紧急需要,应该中心邀请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医疗机构法律实务”公益普法专题讲座,鉴于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讲座没有采取通常现场讲座方式,而是在特定的录音录像场所完成录制后,通过深圳医学教育在线学习方式播放,作为深圳市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法律培训课程。
讲座内容分五部分:
一、以医学专业知识为基础,从法律专业角度,阐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贯彻了“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基本指导原则。
佟长辉律师以《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与本次疫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对疫情防控开始到目前所实施的系列防控措施的法律分析,结合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刚刚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防控指南,分析认为本次疫情防控与治疗,总体上贯彻了“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基本指导原则;通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修正版)》、《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等传染病医学诊疗与防控专业知识的深入解读,说明依法防控的前提是基于对疾病的认识,依法防控的核心是“识别病原体,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这一核心不仅是贯穿立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的灵魂,而且,疫情防控过程中涉及到的社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的医疗机构及公民也必须围绕这一核心展开疾病防控、诊疗、科研攻关等工作。
二、解读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构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监控体系。
国家通过相关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控制等系列体系与对应的执行制度。重点介绍疫情爆发与流行期间法律授权可以采取的五大措施,并对目前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所采取的重大疫情防控措施进行法律分析解读,使听众能够理解疫情防控中的各种措施、行为等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与授权,是在法律指导下的依法行政行为,社会公众应自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依法配合各项监控与隔离措施的执行。
三、新冠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启动的甲类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
业已建立的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等具体规定,都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预警、启动等多方面都有明显体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学上确定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在医学上与法律是如何定性?其具体实施上有何重大价值?根据疫情依法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对领导于武汉及全国抗击疫情的重大意义。目前所实施的武汉封城,不同地方实施的不同程度的区域性隔离,春节假期延长、大中专院校延期开学、网络诊疗与授课等都是“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医学手段法律化表现形式,尽量减少疫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是依法而行的得力措施。
四、医疗机构担负着新冠肺炎防控诊疗的特殊使命
医疗专业机构担负着防控新冠肺炎的特殊使命,医疗机构是新冠肺炎主战场,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主力军,在新冠肺炎防控与治疗中不仅要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更要学习、研究有关新冠肺炎病毒病原学特性、流行病学特点,熟悉确诊病人与疑似病人诊疗标准,严格把控“解除隔离与出院”标准,避免由于目前对冠状病毒生物学与流行病学特性认识不足而造成解除隔离或出院后再次感染。特别强调对重点人群如孕产妇、儿童、老年人及合并其他疾病者在诊疗中的特别注意事项,减少致残率或死亡率,避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责任
讲解与新冠肺炎密切相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重点介绍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密切相关的刑事责任,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医疗器械罪等。
重点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如果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此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可能导致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遭到病毒感染的危险,致使健康人染上疾病,面临伤残或死亡的风险,同时对大量的不特定的人群追踪、隔离、治疗等,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极大影响公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如果因此导致多数人感染并造成死亡的重大危害后果,法定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备注:对佟长辉律师讲座感兴趣的同仁可以搜素“深圳医学教育”微信公众号→无纸培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有学分)→在线学习
佟长辉律师在讲座中
佟长辉律师在讲座中